一、 |
凡借閱逾期者,應暫停借書,停借天數依逾期天數計算,自逾期後第三天開始停借,直至還書為止,逾期還書超過十天者,按情節簽送懲處。若到期當日請假者,得依核定後之假單辦理順延期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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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※凡逾期十天以上,經第一次書面追繳,一週內仍未還清圖書者,記警告乙次。 |
※凡逾期十天以上,經第二次書面追繳,一週內仍未還清圖書者,記小過乙次。 |
※凡逾期十天以上,經第三次書面追繳,一週內仍未還清圖書者,記大過乙次。 |
※以上罰則經執行後,圖書仍須歸還,如仍未歸還,則連續處罰直到歸還為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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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應愛惜向本館借閱之圖書資料,不得於圖書資料上做任何畫記,違反者,依圖書毀損賠償辦法處理,除另購相同版本之新書歸還本館外(舊書可供讀者留存),一律暫停借書一個月。若該書已絕版無法購得,除依市價賠償外,原書仍由本館留存,以維護其他讀者利用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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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凡借閱之圖書資料等不慎毀損或遺失者,應自行購買相同版本之圖書資料歸還本館。若該書為絕版圖書或市面上無法購得者,則依市價之三倍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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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本辦法即日起實施,修正時另行公告之。 |